龙子湖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引资政策 |2011-10-08
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全区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凡在本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投资强度在8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类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依照国家确定的工业用地协议出让基准地价的最低限额(16.8万/亩)确定出让地价。实际使用土地与所征土地差额由政府承担。
对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企业在按照国家确定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最低限额一次性交清土地出让金后,即为该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后确定的土地实际价格与出让给企业的土地价格之间,在五年内,可以企业缴纳税收区所得部分进行全额返还奖励。
对投资总额6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亩以上的重点工业投资项目,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出让价格、出让金支付方式、税收奖励政策等可采取一事一议方法,另行确定。
二、对投资工业项目的奖励政策
工业企业投资额5000万以下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并一次性交清全部土地出让金的,区政府负责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自企业纳税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前三年按区所得部分全额,后四年按区所得部分50%奖励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工业企业非新增建设用地的,自经营年度起前三年按入区库所得的税收40%奖励给企业,后二年按30%奖励。
自2006年6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商贸流通服务业奖励政策
凡在我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不含餐饮类),所缴地方税收达10万元以上的,从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所区库所得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对于年销售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三年内由政府牵头实施扎口管理。三年后至第五年按纳税单位所缴入区库的30%予以奖励。
四、投资环境保障
(一)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活动方案》、《关于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试行办法》和龙子湖区委《关于深化机关效能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着力优化投资环境。
(二)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规范执法检查。坚持宣传在先,教育从严,处罚从宽,严禁乱处罚。
(三)依据市政府《关于免收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蚌政秘[2006]41号)要求,对符合免收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由区统一为企业办理免受手续。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区财政据实分别按50%比例承担,按月结算。
五、配套服务
(一)对我区新办企业的各项注册审批手续,由区招商局牵头帮助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继续实行和落实区领导对重大项目领衔办理、区相关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全程跟踪服务机制,对科技含量大、发展潜力强、资本投入多的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重点推进。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区人事部们给予办理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保管;劳动部门代办养老保险;劳动力市场第一年免费为其发布招工信息,提供劳动用工洽谈台位。
(四)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负责人,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可任意选择一所区属学校就读(享受地段内学生同等待遇),符合就业条件优先推荐,参军在合格条件下优先。
六、解释与实施
本优惠政策2007年5月1日起在新办招商引资企业中施行。原执行《龙子湖区关于鼓励外来投资加快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规定》(龙政[2005]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蚌龙[2006]2号)中关于优惠政策部分的企业和单位在该政策执行完毕后自行废止。
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